1?债的担保的定义和类型。应明确债的担保的定义。债的担保包含人的担保、物的担保、资金担保和反担保。人的担保主如果保证,物的担保主要包含抵押权、质权、留置权与所有权保留,资金担保主如果定金、押金,反担保不适用留置权、定金的方法,具体方法由当事人约定。
2?债的担保的性质。债的担保具备从属性,以主债的存在或以后存在为首要条件,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。债的担保具备自愿性,只有留置担保具备法定性。
3?担保合同。应特别学会担保合同无效的状况: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,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;董事、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,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;以法律、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出售的财产设立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;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,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,对外担保合同无效;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、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;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、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;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出售,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,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。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4?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。担保合同为从合同。依担保法讲解,主合同有效,而担保合同无效,债权人无过错的,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债权人、担保人有过错的,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可以超越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1/2。主合同无效而致使担保合同无效,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担保人有过错的,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越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1/3。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债务人追偿,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,需要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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